煤礦井下照明管理要點有哪些
煤礦采掘需要照明,工作面照明在工作環(huán)境差的情況下,有較大的管理難度;礦燈可以說是礦工的眼睛,煤礦井下照明的管理很重要。
一.《煤礦安全規(guī)程》第四百六十九條規(guī)定:下列地點必須有足夠照明:
1.井底車場及其附近。
要點:照明高度應考慮礦井設備最高尺寸,車場照明燈間距不應大于5m。
2.機電設備硐室、調度室、機車庫、爆炸物品庫、候車室、信號站、瓦斯抽采泵站等。
要點:各硐室照明燈間距不應大于5m;機車庫硐室檢修點應增加照明數(shù)量;爆炸物品庫庫管員發(fā)放間有足夠的照明。
3.使用機車的主要運輸巷道、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帶式輸送機巷道、升降人員的絞車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道交替使用的絞車道。
要點:主要運輸巷道、膠帶輸送機、架空乘人裝置巷道、人行道照明燈間距不得大于30m,機頭、機尾應增加照明數(shù)量。
4.主要進風巷的交叉點和采區(qū)車場。
要點:進風巷交叉點和采區(qū)車場應不大于5m。
5.從地面到井下的專用人行道。
要點:照明燈間距應小于30m。
6.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面。
要點:照明燈間距不得大于15m,但機頭、機尾需安裝照明燈,用卡固定在支架上,照明電纜應有一定的弛度一周一次,不影響支架推移。
7.地面的通風機房、絞車房、壓風機房、變電所、礦調度室等必須設有應急照明設施。
要點:硐室及調度室在操作區(qū)域必須安裝應急照明燈,應每月試驗1次,并記錄備查。
二.《煤礦安全規(guī)程》第四百七十一條:礦燈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守下列規(guī)定:
1.礦井完好的礦燈總數(shù),至少應當比經常用燈的總人數(shù)多10%。
要點:備用燈達到10%,臺賬是否顯示。
2.礦燈應當集中統(tǒng)一管理。每盞礦燈必須編號,經常使用礦燈的人員必須專人專燈。
要點:機電科成立礦燈隊或礦燈組,礦燈有編號,一個隊在一個燈架,專人專燈,便于管理。
3.礦燈應當保持完好,出現(xiàn)亮度不夠、電線破損、燈鎖失效、燈頭密封不嚴、燈頭圈松動、玻璃破裂等情況時,嚴禁發(fā)放。發(fā)出的礦燈,最低應當能連續(xù)正常使用11h。
要點:礦燈交回后,必須檢查檢修,達到完好,并有檢修臺賬,未檢查檢修嚴禁發(fā)放;發(fā)出的礦燈,連續(xù)使用達到11h。
4.嚴禁礦燈使用人員拆開、敲打、撞擊礦燈。人員出井后(地面領用礦燈人員,在下班后),必須立即將礦燈交還燈房。
要點:礦工需愛護礦燈,嚴禁拆開、敲打、撞擊;礦工出井和地面用燈人員在下班后及時交回礦燈。
5.在每次換班2h內,必須把沒有還燈人員的名單報告礦調度室。
要點:每班交接班2小時,礦燈班長統(tǒng)計未交回礦燈人員名單報告礦調度室。
6.礦燈應當使用免維護電池,并具有過流和短路保護功能。采用鋰離子蓄電池的礦燈還應當具有防過充電、過放電功能。
要點:礦燈應使用免維護的鋰電池,具有過流和短路、防過充和過放電功能,經常檢查檢修保護是否靈敏可靠。
7.加裝其他功能的礦燈,必須保證礦燈的正常使用要求。
要點:加裝其它功能的礦燈,不能影響礦燈的完好。
三.第四百七十二條礦燈房應當符合下列要求:
1.用不燃性材料建筑。
要點:因為礦燈房距井口近,規(guī)程規(guī)定在井口20m范圍內嚴禁煙火,所以,必須使用不燃性材料建筑。
2.取暖用蒸汽或者熱水管式設備,禁止采用明火取暖。
要點:礦燈房取暖使用暖氣,不準使用電爐取暖及其它非正規(guī)取暖設施。
3.有良好的通風裝置,燈房和倉庫內禁煙火,并備有滅火器材。
要點:礦燈房安裝換氣扇,礦燈房和庫房嚴禁煙火,每個出進口有滅火器、消防沙、消防鍬、消防桶,并有消防栓。
4.有與礦燈匹配的充電裝置。
要點:充電架完好,與礦燈匹配,有檢修專責人,懸掛充電架檢查檢修制度。
四.存在的問題
1.照明接線盒空間小,接線工藝不規(guī)范,密封圈不易選擇。
2.綜采工作面照明安裝環(huán)境差,沒有按照規(guī)定安裝在支架上,電纜管理難度大。
3.礦燈有無瓦斯的地點都到,礦燈的電纜線有個別存在破口。
4.礦燈交班二小時向調度室匯報不及時。
五.整改措施
1.照明包機到人,實行包片負責制。
2.照明定期檢查檢修,記錄備查。
3.礦燈交班后,逐盞檢查檢修,留有記錄。
4.礦燈交班后二小時向調度室匯報交燈情況。